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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在强制性规范上有何区别

(2014-02-26 09:27:31)
标签: 商法与经济法在强制性规范上有何区别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在相同相似之处之外,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具体来看其差异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济活动的主体,还包括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涉经济活动的行为,因此,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这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这样体现出来:强制性规范远远多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占有重要地位。商法则不同。商法在本质上仍属于私法,以平等主体为本位,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理所当然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可以说任意性规范占有主导地位,是商法规范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商事行为方面,任意『生规范更是广泛存在。而强制性规范只是部分掺合,并非居于主要位置,其对于任意性规范有一种补充完善的功能。

 

2.两者作用机理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覆盖了全部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主体具有外延广泛性,存在范围十分之广泛。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直接作用和影响社会经济生活,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宏观地调控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商法在体系构成上以商主体、商行为等等为内容,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仅仅对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产生微观上的影响,通过分配商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商主体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关系来规范商事活动,如商主体严格法定、市场准人原则、商事组织的内部关系等等。

 

3.两者价值目标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其强制规范的价值目标着眼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可知其维护的正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法的强制性规范的价值目标则在于商效益,具体来说就是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价值。从商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起初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商人阶层的特殊利益,这一理念延续至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尤其应当将效率价值置于首位,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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