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百年中,“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增长方式,一方面营造了如今发达国家的工业模式和现代化,另一方面给环境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创伤。之后,发达国家开始治理环境,发展中国家却由于薄弱的经济和落后的技术,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污染环境,延续了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
1997年12月,为了人类避免气候变暖的威胁,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2009年12月7日,被誉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哥本哈根会议,共同商讨如何共担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2006年的《特恩斯报告》指出,若全球不对气候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每年将造成GDP的5%一20%的损失。
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政府可以运用相应的政策手段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减少碳排放。一是税收政策工具,征收碳税,碳减排补贴;二是市场调节的政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两项最重要的减少碳排放的政策手段,如今已在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实施,发展中国家则大多考虑了碳税征收。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深圳等7个城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除此以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对我国社会、经济等进行深入的研究,旨在探索建立合适的碳税制度。但在未确定我国政策之前,我国进行碳税征收与碳排放权交易之策略及方法与措施仍需要深入研究。
l碳税
1.1碳税机制
碳税是依据化石燃料燃烧后所产生的CO:排放而征收的一种产品消费税。征收碳税主要起到控制和激励两方面的作用t 21。一方面,碳税征收相当于提高了化石燃料的价格,有助于达到刺激减排的目标。另一方面,征收碳税激励使用化石燃料的企业和消费者转向发展低碳经济,节约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刺激技术创新。碳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和消费者,根据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计税。碳税给予了企业和消费者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能力进行碳减排。企业会寻找最低碳排放成本来使自己的利润达到最大化,从而刺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由M AC曲线和M D曲线确定有效碳排放水平e所对应的边际成本t,企业所确定的碳排放量为e,企业的治理污染成本为a的面积,碳税成本为b+c的面积,根据上述所得企业治理成本为a+b+c的面积,使企业的治理成本达到最小值。图1(2)中,刺激企业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来减少碳排放,边际治理成本M AC,下移转变为M AC;再投人大量资金研发先进的治理技术,相同的碳排放量所需的边际治理成本下降。假设企业在既定的碳税税率t下,企业所对应的边际治理成本也相应的为t,在此情况下,企业的碳排放量为e;经过技术创新之后,碳排放量减至e,碳排放成本为d+e+f,小于技术创新之前的碳排放成本1。由此可以看出,碳税对企业减排的激励效果,企业会自发地进行碳减排相关的技术创新。
1.2国外碳税征收情况
目前,有许多国家实施或曾实施了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如芬兰、丹麦、荷兰、挪威、瑞典、德国和加拿大等国家。1990年,芬兰先建立一个完整的碳税政策来取代收人税和服务税;1991年,挪威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65%征收碳税;同年,瑞典开始征收碳税,在1987年至1994年期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600万t一800万t,同比下降整体的13%。1993年,丹麦开始征收碳税,主体为企业和家庭;1999年,德国开始征收碳税,对象为汽车燃料、天然气和电力,税收用于支付退休金;2008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成为全区率先征收碳税的北美城市。
1.3碳关税的影响
其一,贸易保护色彩明显。奥巴马上台后,美国将考虑向未加入碳排放体系的国家征收“边界调节税”,以保护自身商品的竞争性。其二,国家问利益较量加剧。一是增加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筹码。发达国家通过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已经逐步将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是发展中出口大国。舆论认为,美国提出碳关税反映了其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国际上为气候谈判增加筹码以迫使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让步的气候变化战略。二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之策。联合国报告评价,碳税对二氧化碳减排起积极作用。三是转移国内减排成本。一些发达国家担心,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企业竞争力受损,而高排放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从中得益。如果能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相当于以关税方式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并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
美欧开征碳关税,将增大我国减排压力,影响我国产业竞争力,可能成为我国商品出口的最大壁垒。碳关税的开征,也促进碳税的开展。
2碳排放权交易
2.1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是政府限定一个碳排放量的上限,根据这个上限额度,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一方面减少碳排放量,另一方面根据碳排放许可证的价格,进行购买碳排放许可,进一步选择自身的碳排放水平。
由M AC。曲线和M D曲线确定有效碳排放水平e所对应的边际成本t,企业所确定的碳排放量为e,企业的治理污染成本为a的面积,碳税成本为b+c的面积,根据上述所得企业治理成本为a+b+c的面积,使企业的治理成本达到最小值。图2(2)中,企业使用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从而使碳排放量减少,在恒定的碳排放量e的情况下,边际治理成本从t减少为t’,企业的碳排放成本为d+e+f,小于技术创新前的a+b+e,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也具有激励作用。从图1和图2看出,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具有不同的影响结果,但共同的作用是减少碳排放,以及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2.2碳排放权实施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 U ET S)成立于2005年,2008年进入第二阶段,从2013年1月1日起,进人其实施的第三阶段。作为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温室气体(G H G)的交易计划,欧盟E TS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保政策。迄今为止,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涵盖超过12,000,安装在27个欧盟国家的6个主要工业行业。每个欧盟国家必须分区,其根据欧盟ETS和行业之间的国家排放预算以及其他经济领域内的所谓的国家分配计划(NAPS)。事实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性能可能是一个全球性的温室气体交易系统的关键:世界各地的环境政策制定者作为一个独特的机会以获得欧盟ETS以市场为基础的环保计划的设计和实施。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政策的针对性也解释了学术界可行的经验教训。2012年9月,国家发改委确定于2013年在7省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说,“十二五”期间我国主要是做好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十三五”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3综合分析
3.1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分析
技术创新后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MAC与边际损害曲线M D相交于C,此时为企业有效的碳排放水平及其成本价格,在碳税制度下,假定碳税税率仍为t.,那么企业边际治理成本仍为t。,那么P=t与曲线M A C相交于A(e:,t。);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假定碳排放量限额仍为e保持没变,那么q=e。
与M AC相交于B(e,t)。假设在该碳减排机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碳税制度下的碳排放量高于有效率的碳排放量,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碳排放量则低于有效率的碳排放量。在图3中,可以得出,碳税制度下企业的治理成本为O t。A e的面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企业的治理成本为0 t:Be。的面积,显然可以得出0 t Be。的面积小于)Ot。Ae的面积,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治理成本比碳税制度下的少,企业在技术创新后,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3.2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因素分析
实施成本,短期来看,碳税作为一种税种,可以直接加入国家既定的税收制度,选择环境税、能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子税目,碳税的税基、税率、征税对象以及税收流,可以根据母税种来设定。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则需要一个完整的交易平台来支撑整个交易的过程,同时还需要相对应的配套机制来辅助碳排放权交易。从短期实施成本来看,碳税的成本较小。
长期来看,碳税制度具有稳定性和公平性。现实中,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环境观念不同,对低碳的认识不同,则需要对各个地区设置不同的碳税税率。若使用统一的税率,则会导致各地的税收不均,政府的宏观调控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恰恰相反,政府仅需要确定一个碳排放额度,市场会通过自身的调节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消费者和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确定买入还是卖出碳排放权,从长期实施成本来看,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较小。
社会成本,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企业治理污染成本比碳税制度少,社会总生产成本也较少。但是,由于碳排放权交易是由市场控制,有着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这将会导致社会成本波动较大。碳税则具有税收的稳定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社会成本也相对稳定。
减排效果,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对碳排放的限额,来控制碳排放量。碳排放额度的设定对于很多国家来说都很难,难以准确限额。为了国家经济免受碳排放量减少的限制,往往超额设定额度,导致了碳排放量往往超出预估值。碳税制度,作为价格限制的一种手段,不同的税率导致不同的碳减排量,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政府无法准确地制定税率来减少碳排放量。如今许多专家学者,利用一般均衡模型(CGE模型),根据不同的环境情况,确定碳税税率和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碳税的缺陷。
激励效果,碳税对企业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计税,企业为了减少碳排放所造成的税收,自主进行技术创新,减少边际治理成本。碳税补贴和碳税转移支付,以及碳税税收会再投入到技术创新中,相应地增加了技术创新能力。碳排放权交易,大部分企业则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所需的碳排放量进行购买碳排放许可,一定程度上会刺激企业技术创新,但是激励效果往往没有碳税效果明显。
政治可行性,碳税依附于各大税种进行计税,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碳税作为一种累退性的税种,企业增加的税负将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社会上的低收入者将承受更大的压力,这种现象并不严重。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企业不能任意的改变价格来转嫁自身的税负,碳税补贴政策也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为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温室气体的排放,往往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政府的碳排放额度分配往往有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免费分配占极小的份额,并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拍卖分配,则容易导致供给大于需求,使部分企业廉价收购许可证,在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高价抛售,造成市场紊乱。相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碳税制度则更容易控制和实施。就目前而言,发展中国家仍适合碳税制度,发达国家则适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